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巴彦淖尔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Bayannaoer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BB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巴彦淖尔市辖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结成、为实现会员单位共同意愿,按照协会章程开展活动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贯彻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政策,服务会员、辅助监管,维护金融秩序和银行业合法权益、促进巴彦淖尔市银行业稳健发展。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单独或联合),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加强政治引领,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党建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和党内法规制度,认真落实党建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协会党支部(或联合)建设,培育和弘扬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建立“三重一大”事项清单,研究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及时请示汇报上级党组织,努力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强化意识形态工作,筑牢干部员工思想防线。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彦淖尔分局、登记管理机关巴彦淖尔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为: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适应银行业改革和发展需要,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
(一)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1.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和社会公众的投诉,依法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2.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参与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配合上级协会组织开展好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3.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4.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银行从业人员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5.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
6.协调规范中间业务收费执行,倡导银行业务创新,推进新产品的开发应用,收集、分析、披露行业信息及主要业务数据,对会员提供行业性业务政策咨询。
(二)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1.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配合信用主管部门做好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2.参加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3.向地方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4.组织会员单位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单位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三)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1.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业务主管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2.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调解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工作,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3.组织会员对金融业中热点、难点、焦点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4.正确引导社会对银行业舆论影响,制定实施银行业舆情监测、引导及应对机制,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维护银行业声誉和经营秩序。
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并做好业务主管单位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1.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2.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3.加强与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4.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素养。
5.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体育比赛,增进会员单位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巴彦淖尔金融监管分局等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单位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会员大会可采取通讯会议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理事分为会员单位理事和非会员单位理事,会员单位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提名,非会员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提名,提交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不设监事会,设1--2名监事,理事、监事不得同时兼任,监事由会员大会推选产生,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责:
(一)根据需要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协会会费的收取以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五)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
(六)监督协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在其它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八)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中需有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会长原则上由工、农、中、建等国有大行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轮流担任,会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不超两届。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提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发生离任,其变更和理事变更相同,即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内离任时,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继任人自动接任在协会中的任职,由协会函告各会员单位。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5年9月8日巴彦淖尔市银行业协会第四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