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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9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点击量:0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风险,金融监管总局对《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修订,形成《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正式发布。


此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扩大资产风险分类的覆盖范围。《指引》仅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以外的投资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办法》除特殊情形外将所有投资资产纳入分类范围。二是完善固定收益类资产分类标准。调整本金或利息的逾期天数、减值准备比例标准等,与商业银行保持一致;增加利益相关方风险管理状况、抵质押物质量等内容,丰富风险分类标准的内外部因素。三是完善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由过去的五分类调整为正常类、次级类、损失类三分类;明确定性和定量标准,要求穿透识别被投资企业或不动产项目相关主体的风险状况。四是完善组织实施管理。优化风险分类的“初分、复核、审批”三级工作机制,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要求保险公司将资产风险分类情况纳入内外部审计范畴,压实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


发布实施《办法》是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引导保险机构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提升资产质量,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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