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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3-11-10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点击量:0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遏制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高发态势,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了《办法》。主要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全链条治理机制,前移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关口,深化源头预防、标本兼治,全面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5章40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范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防控目标、基本原则等。第二章职责分工,主要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牵头部门、内设部门及分支机构等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中的职责任务。第三章任务要求,主要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制度,研判本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领域,完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措施,加强信息化建设,并及时开展涉刑案件风险防控评估。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规范监管部门相关职责分工,明确对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采取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要求。第五章附则,主要规范参照适用范围、明确实施日期并废止相关文件等。


三、《办法》规定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原则是什么?


答:《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应遵循以下原则: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法人主责、分级负责,联防联控、各司其职,属地监管、融入日常。


四、如何确保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取得预期成效?


答:《办法》强调,加强涉刑案件风险源头预防、全面预防、全链条预防。重点推动将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纳入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架构,进一步压实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牵头部门、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职责,充分调动董监高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中的主观能动性,着力构建各方联动、齐抓共管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格局。


五、《办法》征求意见的情况如何?


答:我们就《办法》组织了多轮征求意见,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对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绝大部分意见已采纳。相关各方均表示,制定《办法》是重要的治本之策,非常及时也非常必要。


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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