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促进会员单位金融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有效开展维权工作,根据《巴彦淖尔银行业协会章程》特制定巴彦淖尔银行业协会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是巴彦淖尔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下属机构,接受理事会领导,执行协会章程,按照协会理事会的要求开展工作。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人员由协会理事、监事单位及会员单位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第三条 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的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维护银行业公平、公正、有序开展竞争。推进诚信建设、净化金融环境、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有效开展维权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围绕银行业的维权事务展开工作;
(二)加强同业合作,研究、协调银行业在竞争、发展过程中依法维权的共性问题;
(三)组织会员制定相关的维权公约;
(四)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
(五)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六)参与巴彦淖尔银监分局等部门组织的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七)参与信用评级以及对诚实守信客户、违约客户的选定和名单发布工作;
(八)建立沟通机制,优化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九)组织会员开展维权调查,办理维权事宜;
(十)协会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设正1名、副主任3名,主任由常务副会长提名,副主任、委员人选由协会理事会秘书处按照便于工作的原则从会员单位提名,由理事会通过。每届任期二年。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主任主持日常工作,召集并主持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会议,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主任因事不能参加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会议,可委托副主任行使职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自律维权部,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制订工作计划、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二)依据《巴彦淖尔银行业协会章程》组织会员单位研究、制定行业标准、业务规范和维权公约等,并推动实施和监督会员执行;
(三)组织会员单位开展维权诉求调查,实施行业维权措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四)主持召开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工作会议(包括例会和专题会议);
(五)定期向协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协会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 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的会议方式,会议制度分例会和临时会议两种。例会原则上每半年一次,由委员会正副主任商定后,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召开;临时会议则根据需要由正副主任或会员单位提议临时决定召开。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会议应由各位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本单位相关同志出席。
第八条 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会议有关议案由提交议案的委员负责准备,并应在会前五个工作日提交主任或副主任,同时抄送协会秘书处把关审核,同意后正式列入会议议程,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第九条 会议内容和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参会人员都应按签到簿要求项目填写有关(姓名、所在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签字。
第十一条 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会议的议案采用表决制。
(一)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参加才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单位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无故不参加会议的会员单位视同弃权;
(三)会议表决意见分三种:同意、不同意和再议;
(四)议题经参会代表中半数以上同意即视为通过,议题经参会代表中半数以上不同意即视为不同意,其他情况则视为再议;
(五)再议的,由主任确定再议时间;
(六)每次会议由主任指派委员会某一成员负责归纳参会人员的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纪要或决议经主任签字后正式生效;
(七)对于有严重分歧或会议认为必要的议题,经表决同意后可以报请理事会审议。该项表决经参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即可。
第十二条 委员参加会议,以专家身份发表意见,应对会议内容、过程保密。
第十三条 例会或临时会议可邀请巴彦淖尔银监分局及相关部门派员到会指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经理事会审议签发,并报巴彦淖尔银监分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