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发展与自律工作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共享行业研究成果,把握行业发展动态,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建立有效的银行业研究合作机制及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巴彦淖尔银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巴彦淖尔银行业协会行业发展与自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发展与自律工作委员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行业发展与自律工作委员会为巴彦淖尔银行业协会常设专业委员会,在协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业发展与自律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自律维权部,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行业发展与自律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

行业发展与自律工作委员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五条 委员、主任、副主任产生办法:

(一)委员人选由协会理事会按照便于工作的原则从会员单位选定。

(二)主任由常务副会长提名、副主任、委员人选由协会理事会秘书处按照便于工作的原则从会员单位提名,由理事会通过。

(三)协会理事会可根据委员履职情况调整委员,但调整主任或副主任须由理事会大会确定。

第六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与协会理事会任期相对应。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行业发展与自律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巴彦淖尔银行业研究合作交流机制,推动行业研究合作与交流活动的常态化、规范化和机制化;

(二)组织、协调、参与跨行业的合作研究项目,推动与其它行业间研究合作水平的提高;

(三)联合各银行研究力量,组织、协调巴彦淖尔银行业合作课题研究项目,追踪银行业热点问题,开展银行业调研活动,发布银行业研究成果;

(四)组织并开展多种形式的银行业学术交流活动,努力为会员单位搭建规范、专业、高端的学术交流平台; 

(五)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

(六)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七)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八)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九)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完成协会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并应提前5日发出会议通知。参会人员都应按签到簿要求项目填写有关(姓名、所在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签字。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表决结果须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为有效。经委员会主任或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下同)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用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表决,但重大事项仍应采取会议方式。会议召集人可根据需要邀请监管部门、专家、有关会员单位列席会议。

第九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主任主持;副主任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1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 委员应准时参加委员会会议,履行委员义务。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委员会主任请假并说明原因。无正当理由,累计2次未参加委员会会议的,由委员会主任向协会常务理事会通报;累计3次未参加委员会议的,视为自动辞去委员职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则经理事会审议签发,并报巴彦淖尔银监分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行业发展与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解放东街45号 电话:0478-799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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