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巴彦淖尔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银团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巴彦淖尔银行业协会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银团委员会是巴彦淖尔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银团专业组织,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银团委员会的宗旨是推广银团贷款理念,规范银团贷款业务操作,分散和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流动性,促进同业合作,鼓励有序竞争,维护银团贷款与交易市场秩序,引导银团贷款与交易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 银团委员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民主集中。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银团委员会为巴彦淖尔银行业协会常设专业委员会,在协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银团委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业务协调部,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巴彦淖尔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均可申请加入银团委员会。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单位经向银团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承诺遵守本规则和《巴彦淖尔银行业银团贷款合作公约》 并指定代表部门,经审查批准即可成为银团委员会的成员。
第八条 银团委员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委员若干名。
第九条 银团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产生办法:
(一)主任由常务副会长提名,副主任人选由协会理事会秘书处按照便于工作的原则从委员会成员中提名,由理事会通过;
(二)委员人选由协会理事会按照便于工作的原则,由协会的会员单位经向银团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按照程序审批确定;
(三) 协会理事会可根据委员履职情况调整委员,但调整主任或副主任须由理事会大会确定。
第十条 银团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与协会理事会任期相对应。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银团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积极推广银团贷款理念,促进银行与客户对银团贷款的理解和支持;
(二)制定银团贷款与交易规则,规范银团贷款业务操作,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经营秩序;
(三)制定银团贷款与交易相关的示范文本,推进银团贷款与交易业务操作的标准化,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四)积极推动银团贷款业务创新,组织好二级转让市场平台建设;
(五)及时收集、整理、公布同业银团贷款数据统计情况,建立银团贷款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促进成员间的沟通与合作;
(六)积极传递有关信贷资产定价方法以及相关法律、会计、税务等制度,维护行业利益;
(七)组织银团贷款业务培训、论坛、研讨及国际交流等活动,借鉴国际银团贷款运作模式;
(八)协调成员行银团贷款与交易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促进银团贷款与交易业务合作;
(九)根据成员行要求向有关部门提出制定、修订相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十)对违反本规则和相关公约的成员单位采取自律性惩戒措施,维护市场公平;
(十一)承办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二)承办协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提出全体会议议案的建议权;
(二)对银团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定期获得发布的银团行业数据及分析报告;
(四)共享银团业务平台信息;
(五)成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银团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巴彦淖尔银行业银团贷款合作公约》,执行银团委员会的决议;
(二)自觉维护银行业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银团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支持银团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银团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四)定期及时、准确地向银团委员会报送本单位银团贷款业务数据;
(五)及时、准确地维护银团业务平台的相关信息;
(六)成员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银团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为会议形式。根据业务需要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召开1次会议,并应提前5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表决结果须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为有效。经委员会主任或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下同)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用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表决,但重大事项仍应采取会议方式。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主任主持;副主任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1名委员主持。会议召集人可根据需要邀请监管部门、专家、有关会员单位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委员应准时参加委员会会议,履行委员义务。参会人员都应按签到簿要求项目填写有关(姓名、所在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签字。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委员会主任请假并说明原因,同时应委托其他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委员无正当理由,累计2次未参加委员会会议的,由委员会主任向协会常务理事会通报;累计3次未参加委员会议的,视为自动辞去委员职务。
第六章 经费来源
第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巴彦淖尔银行业协会拨付,遇有特别重大活动,经理事会决议可临时收取经费分担金或专项费用。本会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本规则规定的业务及自身建设。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经理事会审议签发,并报巴彦淖尔银保监分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修改亦同。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