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巴彦淖尔市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工作健康发展,提高银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巴彦淖尔银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巴彦淖尔银行业协会文明服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明服务工作委员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文明服务工作委员会为巴彦淖尔银行业协会常设专业委员会,在协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自律维权部,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委员会组成人员:委员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
第五条 委员、主任、副主任产生办法:
(一)主任由常务副会长提名,副主任、委员人选由协会理事会秘书处按照便于工作的原则从会员单位提名,由理事会通过。
(二) 协会理事会可根据委员履职情况调整委员,但调整主任或副主任须由理事会大会确定。
第六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与协会理事会任期相对应。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文明服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研究文明规范服务行业自律的内容、措施,提出有关规则、规范、标准、规定和办法的议案,经理事会审定后实施;
(二)会同协会秘书处对会员单位执行有关标准、规定和履行有关公约、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约等行为提出自律性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配合协会或有关会员单位向有关方面提出诉讼或组织行业联动;
(四)维护行业整体形象,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配合协会或有关会员宣传行业良好风尚;
(五)维护客户正当权益,协助协会调查有关投诉和申诉,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开展会员之间职业操守学习竞赛和文明规范服务经验交流,构建会员间文明规范服务沟通和交流平台;
(七)开展文明规范服务有关的调查研究,不断完善银行服务功能,规范员工服务行为;
(八)完成协会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并应提前5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表决结果须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为有效。经委员会主任或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下同)委员提 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用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表决,但重大事项仍应采取会议方式。会议召集人可根据需要邀请监管部门、专家、有关会员单位列席会议。
第九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主任主持;副主任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1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 委员应准时参加委员会会议,履行委员义务。参会人员都应按签到簿要求项目填写有关(姓名、所在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签字。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委员会主任请假并说明原因。无正当理由,累计2次未参加委员会会议的,由委员会主任向协会常务理事会通报;累计3次未参加委员会议的,视为自动辞去委员职务。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巴彦淖尔银行业协会拨付,遇有特别重大活动,经理事会决议可临时收取经费分担金或专项费用。本会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本规则规定的业务及自身建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经理事会审议签发,并报巴彦淖尔银监分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修改亦同。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