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集中整治涉企侵权信息乱象,切实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网络合法权益,近日,中央网信办印发通知,部署开展“清朗·优化营商网络环境—整治涉企侵权信息乱象”专项行动。
本次专项行动聚焦侵犯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内容乱象,通过压实网站平台主体责任,规范网站平台受理处置涉企信息举报工作,重点整治无事实依据凭空抹黑诋毁企业和企业家形象声誉、炮制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敲诈勒索谋取非法利益、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恶意炒作涉企公开信息等问题。
近年来,不少企业被网络侵权信息所困扰,既损害企业品牌形象,又侵害企业家合法权益,遇到这些有害信息要及时举报,那么涉企网络侵权信息都有哪些?
一、混淆企业主体身份的仿冒性信息:
1.在名称、头像、简介等网络账号名称信息中,违规使用与企业相同或相似的名称标识或企业家姓名肖像的;
2.假借企业或企业家名义发布信息的;
3.非法镜像企业官方网站、APP,或冒用盗用企业官方网站、APP备案注册信息或其他显著要素特征的;
4.其他引发公众混淆企业主体身份的信息。
二、影响公众公正评判的误导性信息:
1.通过增删信息、改变顺序、调整结构等方式,曲解新闻原意的;
2.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等纠正或撤销的过期信息;
3.删减旧闻旧事发生时间、地点和处理结果,重新发布的;
4.使用与内容严重不符的夸张标题的;
5.强调不利事实,回避有利事实,以偏概全的;
6.断章取义企业家或企业代表过往言论的;
7.片面解读企业各类对外公告的;
8.其他引发公众误解误读的信息。
三、不符合企业客观实际的谣言性信息:
1.虚构企业家隐私生活的;
2.编造企业违法犯罪或违规生产经营的;
3.杜撰企业家或企业员工违法犯罪或道德失范的;
4.夸大企业或企业家生产经营困难的;
5.歪曲企业或企业家正常生产经营和投资活动的;
6.诋毁企业产品服务质量的;
7.抹黑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
8.其他与企业客观实际情况不符的信息。
四、贬损丑化企业或企业家的侮辱性信息:
1.攻击谩骂企业或企业家的;
2.涂抹恶搞企业家肖像照片的;
3.与色情低俗话题恶意关联的;
4.其他违反公序良俗丑化企业或企业家的信息。
五、侵害企业家个人隐私的泄密性信息:
1.违规披露企业家身份证、护照、社保卡、户籍档案等个人身份信息的;
2.违规披露企业家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个人联系信息的;
3.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披露的隐私信息。
六、其他恶意干扰企业正常经营发展的信息:
1.以舆论监督名义进行敲诈勒索的;
2.恶意集纳企业负面信息的;
3.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发布企业负面报道评论的;
4.蹭炒涉企热点事件进行恶意营销的;
5.操纵跨平台账号、关联账号或矩阵账号密集发帖恶意攻击企业或企业家的;
6.利用自身信息发布便利,以及技术、流量、影响力优势,攻击抹黑竞争对手的;
7.提供涉企业、企业家虚假不实信息推荐词的。
编辑:琬 苹 审核:李 晴 终审:孙 巍